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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:組織法
- 會友:
本會遵照聖經的原則及美南浸信會體制,施行浸禮。凡已信主得救,並已受浸,常參加聚會,且接受本教會章程及附則的信徒,均得申請為會友。
凡於重生得救後曾受洗禮,願認同本會信仰,章程及附則的弟兄姊妹,亦可申請為會友。凡申請為會友者,須經會籍委員會推荐及會友大會通過成為會友。會友應遵守聖經教訓,藉每日個人的讀經和禱告,追求屬靈生命的長進,積極參加教會的聚會與事奉,以及經濟上的奉獻。十八歲以上的會友才有資格參加投票及被選。
- 執事:
凡本會會友,經常參加聚會,願作主工,符合聖經所記執事資格者 (提前3 : 8 -13),均可被提名選為執事。經提名委員會推荐和會友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二年,連選可連任一次,但須停止一年方可再被提名,每年改選二分之一。
- 牧師(包括傳道人):
由執事會提名,經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聘請,任期不定,也可以事先商定,必要時經執事會提議,再經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決定,可罷免,或不續聘。
- 同工:
在牧師,執事,傳道人之外,可由執事會約請會友為同工,參加教會各種事工作,如在主日崇拜及其他聚會中擔任司會,招待,翻譯,音樂,主日學,團契,以及探訪,佈道,聯絡,交通,接待,圖書等。人數與任期由執事會決定。
- 司庫:
負責教會經濟收支等責任,由執事會中互選產生。
- 文書:
一負責教會各種會議記錄,帳目記錄及來往文書等,由執事會中互選產生。
第二條:會友大會
- 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執事會主席主持,時間為六與十二月份的第二主日,由過半數以上參加生效。出席者,對執事會所提之議案,以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。若必要時,執事會可召開臨時會友大會。
第三條:執事會
- 人員一執事根據教會組織法而產生,成員至少六位,人數可按教會的增長和需要而加增,女執事不得超過半數,牧師為執事會的當然成員,負責提供屬靈原則與辦事方向,對一切議案,均不投票。
- 會期一執事會每月舉行一次,也可隨情況和需要由執事會主席徵得其他執事同意而變更,由過半數以上參加生效,執事會主席由全體執事推舉產生。每年改選,也可連任,但不得連任兩次以上。女執事不得作主席。各執事須儘量出席會議。
- 職責一執事會協助牧師,推動聖工。負責處理教會行政,經濟,人事和其他工作。執行議決事項,對全教會負責。執事會決定事項,須由多數贊成,列席同工可提意見,但無表決權。
- 補選一如有執事辭職或去職,須由執事會同意,和決定並加以補選,補選須執事會三分之二推荐,由臨時會友大會過半數認可。
第四條:提名委員會
- 由牧師,現任執事二人及其他非現任執事會友二人組成提名委員會,為產生執事提名。每年十月一日以前組成,十一月一日以前提出候選人名單,十一月第二主日由會友大會選舉產生。提名委員會成員其中會友二人由執事會推荐。
第五條:會籍委員會
- 人員由執事會推荐,牧師為顧問,執事會主席為召集人,文書為記錄。 職責有三:
- 保存教會會友名冊,按時加減整理會友名錄。
- 印証了解會友信仰,辦理會籍登記註冊事務。
- 於會友大會前二週,提供投票會友名單,並於會友大會中點算出席人數。
第六條:其他委員會
- 按需要設立。
第七絛:修改章程
修改章程或附則,須經執事會用書面提出,並由執事會主席,至少在兩次主日崇拜中作報告,再由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生效。 |